在消费市场中,预付式消费模式早已司空见惯,从健身卡、美容卡到培训课程、会员服务等,消费者常常被商家的“充值优惠”“套餐折扣”所吸引,提前支付一笔费用,期待后续的持续服务。然而,随着预付式消费的普及,充卡容易退卡难、不按约定履约、商家卷钱跑路等乱象频发,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剑指长期困扰消费者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退费难”等消费痛点,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单方改变地点
消费者何时可解除合同
“我之前在一家瑜伽馆办的卡,还没上几次课,店就关门了,老板也联系不上了。”家住重庆的张青(化名)无奈地说道,有不少老会员的预付金额高达几万元,在要求商家退款时被告知“资金链断裂,无法退款”。
这并非个例。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卷款跑路”事件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少早教机构、健身房、瑜伽房被曝“跑路”,其中不乏金宝贝、梵音瑜伽等知名连锁品牌。
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举办的“共筑满意消费”主题活动公布了这样一组数据:2024年2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梳理12345市民投诉举报信息中发现,2023年辖区涉预付费问题投诉69734条,数量为2022年的3倍,主要反映部分健身房、美容美发店、培训机构收取预付费后闭店跑路,消费者预付资金无法退回,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规制“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陈磊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解释》第四条至第六条还明确了责任主体,不仅规范了直接签约的经营者,还对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的经营者、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场地出租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
以往,不少消费者经历过在公司附近办的卡,经营者搬迁导致卡被迫浪费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解释》时,还发布了涉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4月3日,黄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舞蹈培训合同,培训期从2020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黄某当天支付3000元培训费。黄某在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的培训场所培训至2020年6月21日,2020年6月22日,该公司通知此培训场所停止教学,要求消费者于6月30日前选择新培训地点,并声明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到场培训,公司不担责,消费者不得以此解除合同或索赔。黄某认为新地点距其居住地远,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于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用。
审理法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黄某与公司的培训合同有效,公司单方更换培训地点,增加了黄某的时间和交通成本,致使其就近培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据此支持黄某解除合同的诉求,判决公司返还黄某培训费2473.97元。
此次发布的《解释》也指出,经营者单方面改变地点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表示,法院认定“履约不便”会对比原、新地点交通耗时和费用等影响。此案例中,迁址使消费者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大增,可能无法按时上课,无法按原计划持续接受服务,构成履约障碍。因预付式消费有持续性和稳定性要求,迁址破坏了该基础,被认定为根本违约。《解释》认为,预付式消费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要求,迁址破坏这一基础则构成根本违约。
明确七种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预付式消费中的“霸王条款”也是消费者头痛的问题,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普遍存在。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或经营者原因需要退款或转卡时,往往面临重重阻碍。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或设置高额手续费,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仲裁费最低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5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件,就适用了刚刚施行的《解释》。
2023年3月,滕某与某体育公司签私教健身协议付费,课未上完私教离职。滕某要求退费遭拒,当时公司已注销。滕某遂将公司股东王某起诉至朝阳区法院,主张协议部分条款为“霸王条款”应无效,请求解除协议并让王某承担退款债务及利息。王某则称合同到期,是滕某自身未按时消费,不应退款。朝阳区法院依据5月1日施行的《解释》,认定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作为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的条款无效;并认定某体育公司闭店注销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滕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款,王某作为股东应对公司清算后未结清债务担责。一审判决健身服务协议解除,王某赔偿滕某剩余课时费1224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陈磊指出:“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但尚不够具体。《解释》细化了‘霸王条款’无效的情形,明确列举了预付式消费中常见的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七种‘霸王条款’无效情形,这大大压缩了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空间。”
退卡时应按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
在实践中,消费者办卡时往往被商家推出的各种折扣吸引,比如买10节课送2节、多买多送,但在发生退款的时候商家都会要求按照原价折算抵扣之前的消费再进行退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解释》均对此类情况予以回应。
2023年7月2日,张某与某健身公司签《健身入会申请表》,办50次次卡,交2000元,卡内含赠送10次,约定“不退不换”。当年8月,健身公司停止服务,张某仅消费12次,还有48次未用,于是起诉要求公司返还1600元剩余服务费。
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认为健身公司在合同期内终止服务属违约。双方约定50次服务并赠送10次,2000元入会费合理对价是60次服务。违约时对消费者保护不能低于正常履约,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张某剩余费用1600元[2000元×(48/60)]。
最高法指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在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经营者信守合同、诚信经营,“在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时,如果不考虑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将经营者赠送服务排除于经营者义务之外,将导致多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应返还消费者的剩余预付款减少,经营者违约可能获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更大的利益,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此外,陈磊指出,《解释》还确立了“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后悔权”,给了消费者一个冷静期,有效防范冲动消费和高压营销下的非理性决策,填补了线下预付式消费缺乏“后悔权”的空白。
“司法解释还优化了举证责任的分配。”陈磊进一步指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往往由经营者掌握。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控制相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采纳消费者的主张。这实际上是一种举证责任的转移,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证据偏在于经营者一方的困境,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
为应对“职业闭店人”提供法律武器
“职业闭店人”的出现,让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乱象更加复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曹健曾表示,“职业闭店”一词本意为企业经营周期的自然结束或对企业经营失败的管理需求,其最早出现于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然而,一些人开始盯上预付式消费这一市场,这一领域的“职业闭店”愈发增多,令消费者损失惨重。
王某系某公司名下瑜伽店充值会员,该店闭店时其仍有8260元未消费。刘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薛某多次在朋友圈发送“高价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帮助消耗负债”“死客激活”等信息,自称提供前述中介服务,收取服务费用。2023年9月13日,刘某将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薛某。次日,薛某变更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23年9月28日,薛某申请注销某公司。注销材料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案涉瑜伽店会员大约有200人,还有40万元左右的预付款未消费。薛某称已将会员转给另外一家美发店,王某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遂起诉请求薛某返还剩余预付款8260元。
审理法院认为,薛某通过“闭店”牟利,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使其债权无法受偿,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判决薛某退还王某未消费金额8260元。
苟博程向记者介绍,消费者一旦遭遇“职业闭店人”,维权往往面临诸多难点:“首先,责任主体模糊,职业闭店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转移逃避债务。其次,证据收集难,闭店人操作隐蔽非常隐蔽,消费者难取证。”
陈磊指出,《解释》虽然未直接点名“职业闭店人”,但其部分条款客观上为应对此类恶行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司法解释通过多项规定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例如,明确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经营的授权方需承担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将责任延伸至特许经营的特许人,规定场地出租者未尽审核义务的过错责任,以及明确不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如股东、董事)的责任。”陈磊表示,这些规定有助于突破空壳公司的限制,追究更广泛相关方的责任。此外,司法解释强化了对恶意行为的惩处,明确规定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履约也不退款并恶意逃避的行为,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要从根本上治理这一乱象,仍需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同发力,加强对企业异常变更、注销行为的监控预警,并在刑事层面加大对相关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陈磊说。
原标题:《司法解释直击预付式消费痼疾,明确7种格式条款无效》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沈佳灵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