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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一孝子15年前给老父亲买墓,现在却"住"着别人!陵园:工作失误…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4 17:35:00    

2025年初

上海一老人去世后

悲痛的家人正欲安排丧葬事宜

却被告知15年前为老人购买的墓穴

已被“一墓二卖”且已立他人墓碑

老人的家属施先生一怒之下

以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违约为由

将其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索赔共计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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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失误
导致“一墓二卖”


2010年3月,施先生与某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墓地认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施先生出资2.38万元为其父亲认购该公墓寿墓穴一座,使用期为50年,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墓穴维修保养,保持墓地的完整。同日,施先生足额支付了认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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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过世,施先生安排亲朋好友准备送父亲最后一程。谁知,在办理丧葬事宜时,施先生却被告知,其所认购的墓穴早于2013年就已被转售他人,且2020年就已经被实际占用。同时,该公墓内已无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这意味着,施先生只能为父亲另寻墓穴,另行择期落葬。


因双方协商未果,施先生一气之下将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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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被判赔28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施先生认购的墓穴转售他人且无法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致使施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施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法院综合双方意见、参考当地同等规格墓穴价格、当地丧葬事宜支出情形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

被告于收到判决书第二日即履行

全部赔偿义务

施先生也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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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南汇新城法庭法官张磊表示


《墓地认购合同》虽名为“认购”,但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具有人身属性、情感价值的墓穴使用权。本案中,被告因自身管理失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不多,但墓穴的特定用途与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紧密相关,其违约后果直接侵害了原告及亲属对逝者的祭奠权和人格尊严,故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费用,以期传递出司法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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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坊综合上海浦东法院、南汇新城法庭

编辑:lady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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